南京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8-25 08:36:49 文章来源:
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南京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请问律师,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请问南京婚姻律师,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南京婚姻律师认为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给出了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对于一方在结婚前买的房屋,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银行按揭款的房屋怎么分配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实践中一般认定在结婚前支付的房款包括首期款和部分按揭款)为支付人的个人财产,对于结婚后共同返还的按揭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一部分应视为个人财产,还有一部分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房产时,应该根据个人还款和夫妻共同还款的比率乘以增值价值的数额来计算.
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对离婚房产的处理产生了很多的争议,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的分割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